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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專賣事業起源於日治時代,民國前14(1898)年,臺灣總督府除維持原有之鴉片專賣,並擴大專賣項目,先後實施食鹽與樟腦專賣,並於民國前11(1901)年1月合併原有之臺灣製藥所、臺灣鹽務局及臺灣樟腦局,成立「臺灣總督府專賣局」。臺灣總督府復分別於民國前7(1905)年及民國11(1922)年將香菸及酒類納入專賣範圍,31(1942)年將火柴、度量衡收歸專賣,32(1943)年石油亦規定為專賣品。是以,臺灣光復前之專賣品計有香菸、酒類、鴉片、食鹽、樟腦、火柴、石油及度量衡等8項。
民國34(1945)年臺灣光復後,政府為確保財源,減少人民稅負,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決定繼續實施專賣制度,改組為「臺灣省專賣局」,業務範圍縮小為菸、酒、樟腦、火柴、度量衡5項。36(1947)年再改組為「臺灣省菸酒公賣局」,直接隸屬臺灣省政府,專賣業務縮減為菸、酒、樟腦3項,40(1951)年修正組織規程,改隸臺灣省政府財政廳,為省屬三級機構,迨至57(1968)年樟腦專賣業務終止,公賣局業務僅保留菸、酒2項。
菸酒公賣局為菸酒產、運、銷一貫作業之機構,負責產銷菸酒,滿足社會大眾需求,並執行菸酒專賣法令,轄屬機構、菸酒配銷單位及經許可之零售商遍布臺灣各地,行銷網路極為健全,經營菸酒公賣所獲利益均繳交國庫,兼具經濟與財政雙重任務;歷年來經營著有績效,公賣利益繳庫數恆占全國賦稅收入之樞紐地位。
近年來,為因應國際化、自由化,政府研議廢除菸酒專賣,開放菸酒產製,先後公布「菸酒管理法」及「菸酒稅法」,並自91年1月 1日起實施,廢止專賣制度,菸酒回歸稅制。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」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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